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现居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协和医院照看病人,趁无人之际,在医院内科住院部楼前停车区盗窃闫xx的一辆众星x-18弯梁黑色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豫x,后将该车骑回家停放在家中后山墙处。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xx陈述,证人张宏x证言,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西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九月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