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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杨XX某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某。住所地:周某县X街X某。

负责人杨XX,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申请执行人X某依据生效的(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2169.6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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