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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中建恒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卫辉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北京中建恒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西里X号楼X。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锦卫,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卫辉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建恒业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法初清(预)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法初清(预)字第X号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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