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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某与上诉人商城县开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开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谢某某与上诉人商城县开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均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谢某某与环保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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