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告史xx。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xx与被告史xx于2004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吴xx。2007年10月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遂分房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本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史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吴xx随被告史xx共同生活,原告吴xx应从2010年5月开始于每月的25日支付被告史xx吴xx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吴xx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吴xx有权对吴xx每月行使两次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逢双周的星期五下午自吴xx放学后至下周星期一吴越圣上学前。原告吴xx行使探望权时的吴xx上下课接送由原告吴xx负责;
四、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原告吴xx所有;原、被告婚姻期间购买的车牌号为浙ERxx的福克斯小轿车归原告吴xx所有,该车贷款由原告吴xx负责偿还;
五、原告吴xx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支付被告史xx上述家具、家电、车辆以及上述房屋共同还贷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六、被告史xx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被告史怡倩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室房屋;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2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