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苗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市X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罗某之妻),汉族,住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罗某、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06月27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敏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黄某某,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