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政,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0年3月18日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黄某平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