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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被告张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政,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0年3月18日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黄某平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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