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父亲),男,住(略)。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惠某某,女,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杜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