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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杜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父亲),男,住(略)。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惠某某,女,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杜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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