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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X诉张某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XX乡X村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XX乡X村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我共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已先后出嫁,被告系原告三儿子。1993年,生产队因我没有缴土地承包款,将我家的承包地先后收回。为了生活,我和老伴在家附近的荒地上开辟了4.14亩的土地耕种。大儿子和二儿子成家后也从村里分得了土地,我与老伴和被告合种开辟的4.14亩土地。被告1994年结婚后没有分地,一直把四亩多地都霸占着,不让我和老伴耕种,他不赡养我们也不给我们地,我们没有活命的本钱。被告在妻子的教唆下和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差,甚至为了阻止我们种地故意滋事,把我们的房子停水停电,又砍伐我们门口的树。我们现在被被告搅得没有吃喝,无法正常生活。按照队里人均1.4耕地的标准,现请求法院将剩下的2.74亩土地的使用权归还给我们,并判决被告停止侵害,给我们恢复正常的水、电。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的诉称是虚假的,不是事实反映。当时我家的地被村里收回折抵了土地承包款,后我们四人(我妹当时未出嫁)共承包了9.84亩地,我应该耕种2.43亩地,多出的地我不要,退还给我父母。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生有五个子女,两个女儿于1992年、1996年先后出嫁,被告张某乙系原告的三儿子。1993年,因原告家没有交清土地承包款,张某村将其原有的五亩承包地先后收回。原告于1986年4月26日与高陵县X组签订了一份《承包地合同》,承包了4.14亩黄花地和5.7亩果园地耕种。原告的大儿子和二儿子成家后从村里分得了土地,被告1994结婚后没有分地,一直耕种着4.14亩黄花地。2010年底,原、被告闹矛盾后,被告将原告居住的房子断水断电,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又给原告通了水电。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土地承包协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于1986年4月26日与高陵县X组签订《承包地合同》,承包了4.14亩黄花地和5.7亩果园地耕种。被告现在和原告分家另过,应该按照村里人均1.4亩承包地的标准,将其余2.74亩土地的使用权退还原告。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耕地2.74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婧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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