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功县XX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某。
被执行人武功县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某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XX局于2011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武功县XX有限公司作出武国土资发(2011)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政府批准,擅自占用XX镇X村耕地10.9亩建生产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一、占地XXXX平方米每平米X元的罚款共计XX万元;二、拆除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以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决定内容,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武功县XX局所作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书面、听证等方式对其所根据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一、违法事实不清,该某土地是何时租用,改变土地用途的具体面积是多少,2004年收交土地开恳费1万元含不含该某土地,均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武功县XX局先后两次以同一法律事实,于2010年X月X日作出了武国土资发(201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和2011年X月X日武国土资发(2011)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均向被执行人送达出现重复处罚。
本院审查认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三条(重大明显违法标准)第一款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武功县XX局申请执行XX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一案,本院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康X
二O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董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