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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树茂,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郑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田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及委托人田树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X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并谈婚。2005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我与前妻的女儿田茹现年二十一岁,被告与前夫两个女儿,小女儿梦妮归被告抚养,梦妮一直在被告娘家生活。我俩婚因性格差异常为琐事争吵。2008年因我不同意卖掉家中的老屋与被告到安徽生活后,被告自此离家至今未归杳无音信。故此我无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郑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XX与被告郑XX于2003年在广州打工相识,2005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田XX与前妻的女儿田茹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与其前夫共两个女儿,小女儿梦妮归被告抚养一直随外婆生活。原告与2008年被告不同意到安徽生活之后离家至今未归。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在2011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时向被告娘家安徽省阜阳市X村邮递了上述公告。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材料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载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了解不够,双方又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在发生分歧时被告不能冷静处理,自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不负责任,未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准予田XX与郑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琦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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