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科长,住柳州市XXXX号。
被告谢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万州市人,柳州高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员,住柳州市鸡X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柳州铁辆经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柳州市XXXX室。
原告黄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正在上大学。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疑心太重,多年来一直无端猜疑、侮辱原告,现在被告还发展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在两年前就已经分房睡。原告与被告无法在语言上进行沟通,生活上也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平均分割;孩子读书期间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谢XX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恩爱,共同抚养女儿成材。被告从来没有无端猜疑、侮辱、殴打过原告,且原告提供的家庭财产状况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近段时间因为被告的原因给原告造成一些不愉快,今后被告一定会调整好心态,多体谅原告,共同抚养女儿上完大学。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自行认识,198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谢XX。近年来,由于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导致被告对原告工作不能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双方遂产生争吵和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双方在生活上有一些矛盾,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今后会调整好心态,多体谅原告,共同抚养女儿上完大学。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女儿谢XX于去年考上大学,是双方共同付出很多心血的结晶。而家庭生活不会总是一帆风顺的,近年来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是由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所致,被告在庭审中表达了愿意与原告和好,并会调整好心态,多体谅原告,其态度是诚恳的,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信任和理解,注重感情的培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会重新建立起来的。据此,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谢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媛
人民陪审员李莉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韦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