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捕前住(略)。200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磊
审判员张志刚
审判员姜福先
二○○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