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租赁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之妻柳红娟银行存款x.41元,给付申请人7050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已领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