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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租赁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之妻柳红娟银行存款x.41元,给付申请人7050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已领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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