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又名文X,男,19XX年生。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生。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申请人文某人民币x元。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崔宁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佳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