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某,又名文X,男,19XX年生。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生。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申请人文某人民币x元。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崔宁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