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宇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尚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尚某乙,男,19XX年生。
宇某与曹某、尚某甲、尚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偿还其借款x元整,并承担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