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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师××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陕西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师××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略)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师××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2月订婚,同年10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略)了婚礼。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性格暴躁,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无奈木已成舟,只得认命,就此家庭矛盾持续不断。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3年7月14日,原告生下长子师×。而被告仍然是老样子,不思挣钱养家,整日在外游荡。不仅如此,还酗酒后打骂原告,甚至无端骚扰原告的娘家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非但不听反而羞辱原告。2004年原告与被告补办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下次子师××,被告依然我(略)我素,根本不理会原告和孩子的衣食住(略)。2010年正月,原告发现被告移情别恋,即善意劝说反遭被告的百般辱骂和殴打。被告甚至将其与异性之间的亲密照某和摄像发在原告手机上对原告进(略)羞辱。同年10月21日,被告又无端殴打原告,原告逃出家门躲在外面不敢回家。同年12月6日,在双方亲戚的说合下,被告表示以后再不对原告施暴,好好过日子。2010年12月19日,被告再一次殴打原告,原告只得离家出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个人生活物品各自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证人证言3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现象。

3、家庭纠纷协议,证明2006年12月6日原、被告写了协议,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现象。

4、手机短信复印件3张,证明被告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有婚外恋现象,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羞辱原告。

5、照某、视频资料和电话录音。

证明被告同其它女人有不正当关系。

被告辩某,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了寻找原告被原告的哥哥打了两次,被告每年打工挣得钱都给了原告,所以被告不是不管老婆,保证以后好好对待家人。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3证据无异议,对第4、X组证据有异议。认为第X组证据的前两页的内容自己不知道,第3页的内容是原告先骂被告,被告才骂的原告。第X组证据的视频资料中的男的是被告,但女的是小姐被告不认识,对电话录音被告称自己不知道。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第1、2、X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X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本院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第X组证据中的照某、视频资料均能证明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2月订婚,同年10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略)了婚礼,后于2004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师×,X年X月X日生下次子取名师××。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嘴打架现象,故原告起诉某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并生有两子。被告虽然与原告经常吵嘴打架,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已向法庭保证痛改前非,原、被告还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起诉某婚,本院不予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某告张某与被告师××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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