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
被执行人孙××。
被执行人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与被执行人孙××、任×(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偿还申请人梁×借款x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20日、7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任×、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没有异议。申请人梁×与被执行人孙××、任×于2011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孙××、任×支付申请人梁×案件款x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孙××、任×承担;孙××、任×于2011年7月9日前兑现全部案款。申请人梁×于2011年7月11日、8月1日分别收到案款x元、x元共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