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侯××(2009)洛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屈××。

被执行人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屈××与被执行人侯××(2009)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赔偿申请人屈××农用车折价款及误工、营运等损失共计x元人民币;2、承担执行费395元。本案由洛川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5月26日收到案卷材料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侯××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向高镇X村委会、村民及横山县各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存款收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建议委托执行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卷退回委托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贾鹏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