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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雷××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雷××(2010)横民初字第X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雷××赔偿申请人张×医疗费、住院营养伙食补助费、误工收入共计x.21元;2、公告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雷××承担。2011年2月22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雷××承担本案执行费5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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