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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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组织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因本案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应肖XX(已判刑)的要求,被告人田XX伙同田XX(已判刑)从湖北省巴东县将卖淫女邓XX、朱XX(均已判刑)等六人带至本市闸北区,后交由欧阳XX(已判刑)等人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0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田XX在其原籍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欧阳XX、万XX、邓XX、朱XX、肖XX、田XX等人的证言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参与他人组织卖淫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12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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