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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贵州省湄潭县X组,现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田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和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两人于199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民族不同,生活习惯不同,个性不同,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且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现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曾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在广东打工认识,199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加之民族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个性不同,导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而且双方一直没有生育,自2006年起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田某与被告曾某于2011年11月9日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田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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