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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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哑巴,文盲,农民。2010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屈某某,陕西省汉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变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立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为被害人干农活,当晚为干活的工钱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认为被告人因工钱纷争持械伤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且被害人在事发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5日被告人王某受雇于死者刘某国,给刘某国干农活,每天付工钱40元。2010年6月5日晚8时许,王某在刘某国家吃饭,期间喝啤酒一瓶及白酒一两多。晚9时许,刘某国将王某送回家,欲当其家人面给付工钱。到王某饭厅后,刘某国和王某因工钱的事发生纠纷,后王某用手打了刘某国两耳巴、两嘴巴,将刘某倒在地,王某又操起地上的一个小木凳朝刘某国的头部猛砸两下,并用脚猛踩刘某国的腹部两下,后刘某国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经西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国肠某、腹膜后血肿,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形成脑疝致生命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罪责,向法庭提举了下列证据:

一、物证

作案工具小木椅一把、木板凳一把

二、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王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是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某国头颅五官无畸形,鼻无通气,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四肢冰冷,院前死亡。

(3)抓捕经过:证实了公安人员接警后在王某家睡房将其抓获的事实。

(4)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王某之父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和从现场提取作案工具小木椅一把、木板凳一把、血迹和纽扣一个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XXX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用木凳砸被害人头部,用脚在被害人腹部踏了两脚的事实。

(2)XXX证言:证实在被害人刘某国家吃饭时王某喝了白酒,第二天听说王某把刘某国打死了。

(3)XXX证言:证实在刘某国家吃饭,刘某国喝白酒,王某一人喝了一瓶啤酒还喝了一小杯白酒,有一两多一点,喝完酒后刘某国就把王某送回去,说当着王某妈的面把工钱给王某。之后我就回家正准备睡,付秀萍来我家叫我。到王某家,看见刘某国仰卧在王某家的地上,耳朵在流血,嘴角发肿鬓角有一个乌肿块,当时王某的母亲在哭,她脸上眼睛跟前有一条口子在流血。当时刘某平、刘某、我嫂子、张志华都来了,我们用架子车拉着刘某国往公路边送,我们走到大河边救护车就来了,我们坐船过河后,医生把刘某国一检查说人没救了,已经停止呼吸了。

(4)XXX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九点多刘某国妻子过来喊叫说我丈夫王某把他丈夫刘某国打伤了。我赶紧回来,看见刘某国在我家堂屋东侧地面上睡着,眼睛还睁着,不说话,只出气,眼睛及耳朵有血。王某坐在边上的木椅子上,我母亲赵玉平也在地上躺着的。我心里很急,也没问王某,也没办法问他。

(5)XXX证言:证实看见刘某国受伤躺在地上,我们就找架子车把刘某国往医院送,120急救车来了,医生把刘某国一检查说“人都死了”,随后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我当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是因为工钱的事,王某和刘某国发生争吵,王某把刘某国打了。

(6)XXX证言:证实她听说丈夫刘某国被打了立即跑到王某家中,见丈夫刘某国展展的躺在地上,头顶有个伤口,嘴角和太阳穴边上有个伤,耳朵出血,地上也有一滩血。我不知道刘某国是被啥东西打伤的,我只是看见他们屋里凳子,椅子乱七八糟的倒着的。当晚吃饭时我们都喝了酒的,其中王某一人喝了一瓶啤酒。我们两家平时没有啥矛盾,关系还比较好。

(7)XX证言:证实去白龙镇执行过急救任务,急救的是白龙镇X组的刘某国。约晚上11点半的时候见到的刘某国,是个50多岁的男的,当时他四肢冰冷,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动消失,综合判断人已死亡。

(8)XX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得知后报警情况,并证实双方以前没有矛盾。

四、鉴定结论:

(1)刘某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左额骨至眼眶部有一纵行4.5CM长线性骨折。

刘某国系遭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肠某、腹膜后血肿等损伤,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形成脑疝致生命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2)汉中市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现场提取血迹与死者进行DNA检测比对一致

五、被告人供述

刑侦人员通过哑语翻译讯问得知:王某和刘某国因为工钱的事情在王某家中引起纠纷,王某用脚猛踢刘某国的肚子,并用板凳朝刘某国的头部砸了两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内容真实客观,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因其无法用语言表达其不满的真实意思,不能采取正当的途径解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因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小木椅一把、小木凳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军

人民陪审员苏枝强

人民陪审员席富英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雷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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