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
委托代理人:梅再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北徐(集团)有某。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某(以下简称北徐某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徐某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湛江公司赔偿因不合格工程拆除、重作给其造成机器拆装、搬迁费用及停产期间的损失520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98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湛江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湛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再来,被上诉人北徐某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王路明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