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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北徐(集团)有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

委托代理人:梅再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北徐(集团)有某。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某(以下简称北徐某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徐某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湛江公司赔偿因不合格工程拆除、重作给其造成机器拆装、搬迁费用及停产期间的损失520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98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湛江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湛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再来,被上诉人北徐某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王路明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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