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胡某不服,以“本人提前终止犯罪行为,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军强
审判员郭志明
审判员蔡宁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志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