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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7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亭,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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