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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汉中汉江文化影剧院、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址、职业同上,系陈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汉江文化影剧院(原“汉中影剧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影剧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影剧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全礼,该影剧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x,居民。

委托代理人:程利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韦鹏学,被上诉人汉中汉江文化影剧院(以下简称“汉江影剧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程全礼,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利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9日汉中汉江文化影剧院与汉中贵夫人影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夫人影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汉台区X街X号房屋一楼X间约230平方米租给该影楼,租期5年,至2007年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贵夫人影楼继续租赁上述房屋一楼中的四间街面房,租期2年,从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止,年租金22万元。合同签订后贵夫人影楼使用了一年,将房屋转租给陈某,陈某付给贵夫人影楼转让费30万元。2008年8月26日,汉江影剧院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转让确认书》,对陈某的转让行为进行确认,约定:在转让合同期满是否续签合同或终止事宜,按2007年6月28日与贵夫人影楼的合同规定,到时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到期后,陈某要求续签合同,汉江影剧院以房屋已于2005年6月8日将整栋楼租赁给李某为由,拒绝和陈某续签合同,并要求陈某腾出房屋,交付给李某。陈某以汉江影剧院事先未告知,造成其巨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优先续租权。汉江影剧院抗辩称已告知陈某,其应该知道。原审在审理中,李某申请参加诉讼,并提交与汉江影剧院在2005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主张陈某没有优先续租权,应驳回其诉请,交回房屋。另,汉江影剧院确认李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属实,该合同约定:“一、甲方(汉江影剧院)将座落在汉中市X街X号砖混结构街面房一幢四层面积约160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李某)。二、租期为18年,从2005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三、年租金为贰拾捌万元整,于每年7月15日交清当年度租金,…六、乙方有权根据自己使用需要,对房产内外部实施装饰装修,费用自负。合同期满,其装饰装修保持原状交与甲方,不计费用。…九、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还约定原租期未到的租户租金由汉江影剧院直接向其收取,所收缴数额在李某租金中冲减;原租户租期届满,由李某与其协商续租、退租事宜,汉江影剧院不再参与。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汉江影剧院按约定交付了房屋。李某在原审中一并提交了向汉江影剧院交纳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房屋租金28万元(含贵夫人影楼)收据一份。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与贵夫人影楼签订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合同中双方对租赁期间届满优先续租的约定不明确,对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都未约定,合同到期后,陈某要求确认优先续租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汉江影剧院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履行,不必然导致陈某享有优先续租权。故陈某诉请确认其优先续租权,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策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600元由陈某负担。

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对所租赁的被上诉人汉江影剧院房屋享有优先续租权。被上诉人汉江影剧院、李某答辩均认为上诉人诉请的优先承租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李某将汉中市X区X街X号一楼门面房五间半(由北至南)转租赁给陈某;租期五年,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租赁费每年41万元。汉中汉江文化影剧院对上述房屋的转租无异议。

二、由陈某于2011年11月9日前支付李某第一年度租赁费41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李某第二年度租赁费41万元;于2013年、2014年、2015年的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分别支付清李某下一年度的房屋租赁费41万元。

三、由陈某于2011年1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7.5万元。

四、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由陈某将承租房屋腾交给李某,对房屋内的固定装饰、装修物一并无条件移交给李某。

五、陈某在租赁期间装修、装饰房屋,须经汉中汉江文化影剧院同意。

六、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合计6900元,陈某自愿负担。陈某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赵某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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