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翁婿关系。被告于2009年4月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多年积蓄的人民币18,000元出借给被告。同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上写明借款于年底归还。至期,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审理中,被告表示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于2013年7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8,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2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