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被告黄某。
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秋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2008年8月10日,被告因投资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借用期限1年并立写借条交由原告收执。2009年12月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讨欠款x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黄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x元,同年8月10日被告立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立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给原告,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给原告罗某。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龙秋莲
二Ο一Ο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