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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乙(又名王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2009年5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0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杰。被告于2009年5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2011年6月12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甲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汪某镇X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被告王某乙下落不明的证明,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被告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王某杰因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杰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元庆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人民陪审员万想哥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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