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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战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战军,被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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