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安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军胜、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诉称: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遭被告毒打,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我没有殴打原告,为了保证孩子安某上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某云,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某江。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两年来,原、被告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因原告外出打工,引起被告不满,双方矛盾激化,2011年6月2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双方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为生活小事相互指责,导致原告生怨,提出离婚。至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固有一定责任,但原告也有不足之处。审理中,被告表示改正错误,如原告能够谅解,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对家庭、子女及社会均十分有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安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