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某清腾所租赁申请人的房屋。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贾某已于2010年12月7日清腾了所租房屋,并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于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