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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借款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还款,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乙借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军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陆瑞兴

书记员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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