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8日生育一女陈某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以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年初,双方自行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失睦。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某随原告袁某某共同生活,被告陈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给付方式: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的生活费于2010年12月上旬一次性付清,2011年1月起每季度首月上旬集中支付当季度的生活费,以后的生活费支付依此类推)至18周岁时止,并承担其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二分之一;
三、现在被告住处的系原告婚前财产棉被2条归原告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3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