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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与胡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强某。

被执行人胡XX。

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强某依据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x.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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