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某。
被执行人胡XX。
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强某依据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x.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