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魏某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现已执行交付案件款1000元,剩余x元被执行人刘XX暂无执行能力,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朱继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