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魏某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现已执行交付案件款1000元,剩余x元被执行人刘XX暂无执行能力,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