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系王某长子。
本院于2011年6月26日受理王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斤小麦、200斤稻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王某做工作,王某自动给其父小麦100斤、稻谷200斤,已履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勇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