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兴平市X组人,住兴平市X村。身份证号(略)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X,男,生于1977年,满族,兴平市XXX职工。
XX申请执行X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6)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1800元执行到位并经本院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