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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郭××申请执行秦都区X村民小组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郭××,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泉村X组。

负责人赵某某、张某乙,系该组村民代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每人x元,承担诉讼费387元,执行费491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某甲锋

审判员刘江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胥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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