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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a与被告唐a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

被告唐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宋a,男,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原告成a与被告唐a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成a诉称:2008年12月13日13时许,原告乘坐其丈夫钱a的助动车至漕宝路X号处,因避让被告驾驶的车辆而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2009年6月15日,原告就已发生的医疗费等诉至法院,法院就原告诉请作出相应判决。此后,原告因拆除内固定发生后续医疗费9945.66元及交通费33元,与被告协商后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a赔偿原告成凤美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计9,900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前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4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

书记员&x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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