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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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曾用名樊X、樊某德,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9日到上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玉英、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5日下午,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黄子伦(曾用名黄X)以与本校的被告人樊某及樊某瑞两兄弟有矛盾为由,纠集张超群等数名同学在学校食堂对樊某两兄弟进行挑衅,并动手推打樊某,引发双方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樊某瑞(另案处理)则持一把菜刀。期间,被告人樊某持刀将被害人黄子伦的胸腹部捅伤,张超群也在打架中受伤。经法医鉴定,黄子伦被人伤害的后果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的父亲樊某荣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黄子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2011年3月9日23时30分,被告人樊某到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子伦(黄中)、张超群的陈述,证人蓝某、谭某、颜某、罗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上林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入院、出院记录,上林县公安局上公刑技法临字(2010)X号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赔偿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樊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潜逃,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樊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亦可视为被告人的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亦可减轻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樊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是很大,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没有给所在社区造成重大影响,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贞臣

代理审判员韦宏东

人民陪审员蓝某平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韦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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