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如,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为669元,由上诉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万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