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某,(住址、职业等略)。
申请人:吴某,(住址、职业等略)。
申请人秦某、吴某申请宣告秦某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秦某、吴某称:申请人与秦某强系父子、母子关系。秦某强自汉中卫校毕业后,于1998年3月分配到勉县茶店中心卫生院工作。2002年6月24日,勉县茶店中心卫生院两名工作人员到我们家来告知秦某强已经近一个月没有上班,我们听后经多方一直寻找,至今仍然杳无音信。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宣告秦某强死亡。
经查:秦某强,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原系勉县茶店中心卫生院职工,系二申请人之子。秦某强于2002年5月27日从勉县茶店中心卫生院离开至今下落不明已达9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1月19日登报发出寻找秦某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秦某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秦某强于2002年5月27日自勉县茶店中心卫生院离开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均无音信,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秦某、吴某作为秦某强之父母,现申请宣告秦某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某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勉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