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梅与被执行人何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梅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娟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