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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何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梅与被执行人何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梅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娟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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