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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被告黄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两家的耕地互相毗连。原告许某在自家的耕地边先后种了10棵核桃树,1棵板栗树,3棵红椿树。被告黄某以原告许某所栽种的树木离地界太近,树长大后荒自己的地为由,多次要求原告许某将其树木移走,均遭原告拒绝。2011年农历5月6日,被告黄某砍掉了原告许某的4棵核桃树。原告许某得知后,找组、村X镇干部处理无果,现起诉于本院,要求被告黄某赔偿x元,补栽核桃树4棵,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某向原告许某赔偿4棵核桃树损失共计400元整(当庭已付清)。

二、原告许某不得在距离被告黄某地畔2.5米内栽种树木,以免再次发生纠纷。。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胜志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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