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被告黄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两家的耕地互相毗连。原告许某在自家的耕地边先后种了10棵核桃树,1棵板栗树,3棵红椿树。被告黄某以原告许某所栽种的树木离地界太近,树长大后荒自己的地为由,多次要求原告许某将其树木移走,均遭原告拒绝。2011年农历5月6日,被告黄某砍掉了原告许某的4棵核桃树。原告许某得知后,找组、村X镇干部处理无果,现起诉于本院,要求被告黄某赔偿x元,补栽核桃树4棵,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某向原告许某赔偿4棵核桃树损失共计400元整(当庭已付清)。
二、原告许某不得在距离被告黄某地畔2.5米内栽种树木,以免再次发生纠纷。。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胜志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