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峰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又名任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郜某某,女,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刘某峰母亲。

委托代理人彭修军,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峰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被上诉人刘某峰的委托代理人彭修军、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6月2日刘某建房打顶,当时刘某峰租赁任某壳子板及横杆、横梁,每平方米6元,由任某负责支壳子板,顶杆是用刘某峰家的。2010年6月2日下午5-6时许,正在施工的房子南头一间松木横梁断裂,钢梁掉下,顶杆断三根,壳子板下边方木断十余根,未凝固的楼板、壳子板坍塌,运料的架子车掉下,运料和平砂浆的常永恒、阴某、阴某群三人从楼顶摔下受伤。事后刘某峰作为雇主对三位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常永恒双肩锁骨骨折,刘某峰赔偿药费x.1元,生活费700元,二次手术费6500元,其它400元,共计x.1元。阴某肺挫裂伤,右前臂挫裂伤及扩张性心肌疼,刘某峰赔偿医疗费x.7元,生活费900元,其它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共计x.7元。阴某群右臂骨折,刘某峰赔偿医疗费x.3元,生活费700元,二次手术费3500元,其它400元,共计x.3元。刘某峰共赔偿三位受害人x.1元。刘某峰认为任某有过错要求任某赔偿,任某不同意赔偿,刘某峰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任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

原审认为,刘某峰租赁任某壳子板及横杆、横梁,并由任某负责具体施工支壳子板,故任某作为出租人和具体的施工人有义务保障所租赁建筑材料的安全性以及施工的安全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6月2日下午5-6时许,房子南头一间正在施工的松木横梁断裂,顶杆断裂,未凝固的楼板及壳子板坍塌,造成三人受伤,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任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刘某峰作为房主聘用没有建筑资质的任某负责施工并租用其建筑材料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峰和三位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三份协议刘某峰共赔偿三位受害人x.1元。刘某峰应在x.1元范围内向任某追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某小等因素予以确定。任某辩称运砂浆的推车人倒砂浆猛碰将顶杆、横梁木条折断导致事故的发生等,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人民币x.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刘某峰承担200元,任某承担400元。

宣判后,任某不服,上诉称:1、刘某峰为节省租赁费仅租借任某的壳子板施工,造成损失属自身错误所致,刘某峰自己找的一根不具备顶杆承重能力的松木材质的木头来做顶杆,后顶杆断裂,引发事故。2、刘某峰在施工过程中雇佣的工人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任某仅是一名普通的施工人员由刘某峰雇来干活。发生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是其他几名农民工操作不当引起。请求二审改判任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峰辩称,刘某峰租赁任某的壳子板是按照面积支付租赁费的,并未少支付任某租赁费用,不存在为了节省费用不租赁顶杆的情况。因为其他人都不会支壳子板,雇佣任某就是为了支壳子板。况且一审证据表明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横梁断裂引起,支壳子板的横梁也是任某出租的。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某供证据加以证明。任某主张由于刘某峰提供的顶杆断裂和其他农民工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任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上诉理由,任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审认定的证据,刘某峰租赁任某壳子板及横杆、横梁,并由任某负责具体施工支壳子板,施工过程中发生松木横梁断裂,顶杆断裂,未凝固的楼板及壳子板坍塌,造成三人受伤的事故,任某作为出租人和具体的施工人没有尽到保障所租赁建筑材料的安全性以及施工的安全性的义务,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任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