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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孔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要求被告徐某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某辩称,已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尚余x元借款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归还原告孔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4544元,由被告徐某负担。被告徐某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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