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司机,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柞水县X村。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柞水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撤诉的有关某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石则敬
人民陪审员张贻选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