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裴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9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交通事故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裴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19时30分,裴某在驾驶证超过期限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延河110直梁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X村辛家营养鸡场路段,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辛xx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住院治疗、被害人辛xx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裴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被告人裴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证言,车辆技术检验笔录及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和收据,鉴定结论及照片,现场平面图、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及查询结果单,诊断证及住院病历,发破案报告,扣押、发还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及驾驶证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未保持车速且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裴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胜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锡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